( 2024年1月20日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)(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)
本文主要内容:1、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,大力发展技工教育,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。2、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落户、参加公务员招录、参加企业事业单位招聘、职称评聘、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,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享有平等机会。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和公平竞争的报考、录用、聘用条件。3、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基础,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(含技工学校)实施,培养技术技能人才,并为高等教育输送具有扎实技术技能基础和合格文化基础的生源。4、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是培养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的主要途径,由专科、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。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。5、完善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,提高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在录取中所占权重。 6、高等职业学校、应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应逐步扩大职校(技工、中专)学生录取比例,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,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;鼓励支持招收具有工作经历的职业学校毕业生,畅通一线劳动者继续学习深造的路径。7、对技能大赛优秀选手和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,经高等学校考核合格,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录取。8、将符合条件的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计划,享受相应支持政策。
目 录
第一章 总则
第二章 体系与实施
第三章 教育教学
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
第五章 法律责任
第六章 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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